第一条 为了加强设施设备管理,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,为学院工作良性运转提供保障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分管资产领导为设施设备管理的责任人,资产管理员协助分管领导做好设施设备的具体管理工作。
第三条 办公设备、设施的配置以适用为主要原则,添置、更新等要综合考虑工作需要、使用效益和办公经费等因素。办公设施设备由党政办公室根据需要提出采购计划,报公司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后采购。
第四条 设施设备必须按规定由学校资产部统一进行采购。经学校资产部批准的分散采购,由党政办公室采购。
第五条 凡应办理固定资产登记的设施设备,均应由资产管理员办妥相应手续后,方可领用。设施设备的使用人、管理人在资产管理员处领取需要使用的设施设备,应做好领用登记,并由领用人签字领取。
第六条 办公设施设备的日常使用、管理和维护实行责任到人的制度。遵循“谁使用,谁保管,谁维护,谁负责”的原则。非易耗设施设备自领取之日起,由使用人履行其管理、维护职责。由于使用或管理不善而引起的损坏,由使用人负责维修或赔偿。易耗物品本着节约的原则领取使用。资产管理员应对设施设备损耗、更新换代、更换配件、报废等变动情况做好登记或办理相关手续,并加强设施设备的使用、管理。
第七条 资产管理员作为设施设备的直接管理人,应严格按照“帐物分离”的原则,做好设施设备的帐务管理,并按规定做好资产登记、管理、报损和报废工作。
第八条 人员调离或工作岗位发生变动,要及时办理个人领用的办公设备移交手续, 退还个人保管使用的办公设备、设施及用品。若按规定可以带至新的工作岗位的设施设备,应协调资产管理员办妥相关转接手续后方可带离。
第九条 所有设施设备均用于日常办公或实验实训教学使用,不得挪作他用或私用,不得私自转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。本部门人员因公借用,应办理借用登记手续;外单位因公借用,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办理借用手续。资产管理员、或设施设备保管人应督促借用人按时归还。
第十条 设施设备发生人为损坏或丢失,由资产领用人按学校规定赔偿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制定、修改和解释,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